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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有3条主要用工原则你了解多少

经常看到网上有人写文章抱怨劳务派遣用工,对用工制度和用工单位都声泪俱下的声讨,甚至到谴责了万恶的资本主义的边缘。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有3条主要用工原则你了解多少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确有罪恶的,它的罪恶建立在对派遣工的剥削之上,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人单位,都要对这种罪恶承担责任,因为他们都是受益者,只有派遣工受损了。

派遣单位赚的人头费,用人单位节省了成本,还不用承担一些用人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何乐而不为?

更少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保,寥寥无几的福利,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零成本的减人……用人单位看到了劳务派遣的实惠,而这都建立在派遣工的痛苦之上。

本人怀着好奇之心,对劳务派遣制度略查了点资料,特整理出来,希望能对一些人有帮助。

劳务派遣制度的兴起一般来说,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从1999年开始的,也就是随着国企员工下岗浪潮,我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政府决定采用劳务派遣制度,向用人单位输送劳动力实现再就业。

从这个出发点讲,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是好的。

劳务派遣本应该没有罪恶劳务派遣从诞生之日起,就慢慢的偏离了方向,因为资本市场本来就是充满罪恶的,而劳务派遣实际上就是一种交易行为。

慢慢,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诸多问题,比如:

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

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之间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

于是,国家决定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法律约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直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这次做出了几项很重要的,有利于派遣工的规定:

1.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

这就是劳务派遣用工适用的范围。

三性原则指的是,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看到这一条,是不是觉得,大部分的岗位都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工?

2.劳务派遣的比例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有几家用工单位,是按照这个流程执行的呢?劳务派遣的数量,也是越多越好,没有执行10%的比例。

3.同工同酬原则

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必须写明: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可能大家最关注的的就是第四条了:同工同酬原则。

何为同工同酬?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在这个前提下,应该得到与正式工同样的报酬。

可能有些人会说,来公司早的,学历高的,如果与新来公司的人拿一样的工资是不公平的。那么反过来问,如果你在公司做了多年,学历又高,但工作的结果和新来的差不多,那一样的工资有何不妥呢?

现在其实大家的吐槽点,最满意的地方也是在同工不同酬上。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派遣工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工时,拿到的报酬还要比正式员工低很多,福利待遇,社保就更没法比了。

《劳动法》对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做了很多约束,感兴趣的可以自己查看。

所以,劳务派遣用户制度本身并没有罪恶,法律层面也做了很多约束,罪恶在于执行过程中,派遣和用工双方没有按照法律的约束执行,对派遣工进行了双重的剥削。

或者说,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不能建立在剥削劳动者的基础上,只有做出改变,三方都有利,才可以利于劳务派遣的长期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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