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必须把握这四大误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高标准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好消息,很多企业跃跃欲试等着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可是你真的想好了?虽说可以自主确定,但还是要注意其中的四个误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下文简称33号文)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年应税销售额≤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全部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一个一般性的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33号文规定“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也就是原先按上述规定认定的营改增前的“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登记转回,而按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一般纳税人与33号文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一致,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而营改增前的“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选择。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形如下:
(1)根据企业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如能否从上游企业取得合法增值税进项发票,下游客户是否需要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
(2)企业税负测算是否超过3%;
(3)根据企业销售额判断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月3万季9万的优惠政策。
二、“年应税销售额”是企业上一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因此“年应税销售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
对于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原一般纳税人,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应按照申报转回登记的属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个月确定。如:某一般纳税人6月份申请转回小规模登记,其当月申报属期是2018年5月,其“年应税销售额”为从2017年5月到2018年6月间的应税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登记“单向”变“双向”,可以自由转换
先看一下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终于在财税[2018]33号文中出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既不是全部一般纳税人均可选择转回,也不是企业可以“自由”转换身份。
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比一般纳税人更利好
我们先来看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的不同: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除特定行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外不能领购专用发票,如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入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且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月3万季9万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而一般纳税人即使满足月3万季9万也不能适用起征点的优惠和小微企业的免税优惠;
(4)纳税期限不同:一般纳税人(除金融业外)的纳税期限最长为1个月,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通常为1个季度。
综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后,纳税人是否选择转回、何时转回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确定:
(1)参考经营现状:综合生产经营、发票使用情况、上下游企业类型等情况,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自主决定;
(2)核准“年应税销售额”:原一般纳税人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累计“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是必要条件;
(3)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在总局规定的可转登记时间内,合理确定决策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准备期间,期间以销定进,以销售存货为主、销售新货为辅,合理控制新货物的购进,尽可能确保留抵的进项税额能够全部抵扣;
(4)选择合理时点转回登记:理论上所有留抵税额全部抵扣完毕,而且销售额不达标为最佳转登记时间。
如果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低于3%,或者有大量留抵税额,或者以做大做强为目标,或者下游企业只接受16%的专票,则要慎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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